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宜蘭縣四季游泳會組織章程

宜蘭縣四季游泳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6123016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112217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條條文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四季游泳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本會為倡導游泳運動,鍛鍊體魄,增進健康,發展全民體育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本縣住民年滿十八歲,不分男女,贊同本會宗旨均得申請參加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享有大會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之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第九條:凡熱心贊助本會之社會人士經由理事會通過贈予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
一、九十二年度起新加入之會員必需連續繳交二年會費者才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中斷會費一年,其正式會員資格即喪失,爾後再行加入不必繳交建設捐。
三、繳費未滿二年之會員稱為預備會員或贊助會員,除被選舉權外,可享有與正式會員一般之福利。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大會休會期間以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三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分設總務、財務、活動、文書、訓練、公共關係等六組,每組各設組長及副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並以會員年齡及性別分五組(每十歲級為一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其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經由理事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及解除違章理監事之職權。
三、取消違章會員資格。
四、審查工作計劃及經費財務。
五、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會員會籍之管理。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編擬年度經費預算。
四、商聘顧問暨贈予榮譽會員。
五、執行政府及法令賦予之任務。
第十七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理監事會。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監察本會有關財務。
三、監察本會會員履行義務。
四、向大會提出年度監察總報告。
第十九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本會收支報告。
三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得由理監事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人數,聯署請求召開之。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為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壹仟貳佰元,常年費每人參仟參佰元,全國成人游泳會會費每人壹佰元。
二、補助費。
三、自由樂捐。
四、其他。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本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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